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学院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保证统计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根据《统计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统计工作是指对学院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整理和分析研究的工作,其目的是准确反映学院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为学院科学管理服务。
第二条 学院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统计法》,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下发的统计调查报表;经常、准确、及时地收集和整理学院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反映学院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学院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条 实行统计分工负责制度。国家教育部或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以学院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学院办公室组织统计汇总填报;下达给学院的专项统计报表,由有关责任部门进行统计汇总填报。
第二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台帐制度。各部门必须建立好原始资料和统计台帐,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归口制度。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教学、实验室管理、科研、学科建设、招生、就业、人事、外事、设备(包括捐赠设备)、图书资料、学生科技活动、财务、基建等方面的归口报告制度。
第六条 归档制度 各部门应将各类统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保密规定。院领导和学院办公室所需的统计资料及上报的综合统计资料由学院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交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 统计员的职责
(一)学院办公室综合统计员负责全院统计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建立与贯彻学院统计工作制度;
2.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部门的统计员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市区政府、市教委、集团公司及业务管理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报表,并确保质量;
3.完成上级部门的各种一次性综合调查表的填报任务;
4.负责和兄弟院校进行统计数字交流;
5.统一管理本院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每学期和学年编制学院的统计数字汇编。
(二)各部门兼职统计员在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院办综合统计员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的统计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协助院办综合统计员及时完成每学年必须上报市教委的各类统计报表;
2.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统计单位和院内外的统计报表及一次性调查表的填报任务;
3.收集、整理、管理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
第三章 统计数据管理
第八条 统计数据的收集管理与检查核实
(一)各处室、系部负责收集本部门的统计数据,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
(二)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学院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编制学院统计数字汇编。
统计人员收集填报的统计数据必须交由直接上级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报出,以确保各类数据来源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客观性以及统计数据计算技术的准确性。
第九条 统计数据的提供
为防止数出多门,造成混乱,学院统计数据的提供根据职责明确的原则,规定如下:
(一)学院教职工人员统计,由劳资员提供。
1.全校教职员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岗位、职务、职称、工资水平、进修、培训以及有关的变动等;
2.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调查情况,群众来信来访情况,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工会建设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等;
3.岗位编制,人员定编,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称、学历、专业、年龄等结构的分析统计数据。
(二)教学及科研统计,由教务处负责提供。
内容包括:专业及课程教学计划及大纲、教学进度、教师授课及课时情况,学生考试成绩、教学实践等各类有关数据,教材编写及获奖情况,专业、实验室建设情况,教学研究成果统计,专(兼)职教师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分析统计数据,培训部协助教务处统计各类对外的培训班教学情况。
(三)学生工作统计。
1.招生办协助学生处提供: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学制及各系部、专业、班级在校学生的基本情况(人数、性别、年龄、政治面貌、生源地等);运动会情况;学生参加一般体育活动的情况,体育达标及身体素质情况;学生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学籍情况(升级、留级、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生奖惩情况等;
2.团委负责提供:团组织建设和团员;学生会;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生社团;学生刊物;学生宣传及学生社会实践等各类活动情况;
3.招生办负责提供:招生计划(招生人数计划、生源计划、招生类型等)、新生情况(人数、性别、年龄、政治面貌、生源地等)、毕业生情况(人数、供需计划、推荐就业及实际就业情况)等;
(四)校舍与基本建设、各类固定资产及设备统计。
1.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校舍面积、建筑面积的使用情况;校园绿化情况;基建投资完成情况;家具、办公设备、体育器械、第二课堂设施、生活设施等;
2.资产后勤处协助实习实训部提供:实训设施(含计算机、仪器仪表、设备、工具、量具等)和语音室设备等情况;协助团委提供广播电视设备等情况,协助网络中心提供网络及其附属配套设备情况
(五)财务统计由财务处负责提供;
内容包括:各种财务报表,各项经费实际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等情况。
(六)图书报刊统计由图书馆负责提供。
内容包括:图书资料的种类、数量、金额、周转率、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等情况。
(七)保卫、安全及综合治理等情况统计由保卫科负责提供。
(八)未列统计项目,视性质由学院办公室指定部门统计提供。
第十条 统计数据的更正、审定和调整
(一)加强统计数字的管理,保证统计数字的全面、准确、统一、保密。
学院的基本统计数字,必须以学院办公室“统计数字汇编”的统计数字为准,各部门对外发表统计数字,均应统一口径。对外报出或引用的数字,须先由学院办公室核准,学院办公室对上报的数据负责。已经上报的统计年报表中的数字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后发现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及时向受表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经核实后进行更正。如受表单位已将数报表汇总上报,则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数字,如确有必要更改者,待下一年报表中再作调整;
(二)上报各种定期统计报表,必须有填报人的签字,院办公室审核,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院领导的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报出;
(三)学院各单位直接向外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应在报送受表单位之前,先送学院办公室一份。学院办公室有权对填报数字进行检查和比较,如发现错误,有权通知填报单位进行修改;
(四)更正统计数字采用“划线更正法”,即将错误的数字全部划双横线或单横线,然后在其上方写上正确的统计数字,不得任意涂改、擦刮、贴补;
(五)对历史统计资料数据不得片面性篡改。
第十一条 统计数据的解释、保管及归档
(一)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统一,学院综合性的统计数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属各专业的统计数据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建立严格的统计数据保管制度。统计员应保管好各类统计资料,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的兼职统计员应向院办综合统计员提供必要的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综合统计员应定期将学院各类基本统计数字向各部门兼职统计员发布。
第十三条 统计员有权向本部门或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搜集与本专业有关的统计资料,有关人员有义务提供各项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学院要创造条件组织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领导要主动关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帮助统计员开展统计工作,不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所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