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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
2026-04-15 16:24:4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

(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

(二)合同的订立、审批、签署与授权、用印管理;

(三)合同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备案与归档;

(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等事务管理;

(五)合同管理事务的监督、检查、评估;

(六)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务管理。

第四条  未经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内设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权限签订合同。

第五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学校名义签订有损学校利益的合同。

第六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类审批、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合同分类与管理

第八条  为了贯彻落实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程序,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重大合同(含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和一般合同(含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

第九条  下列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申请成立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

(二)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的;

(三)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的,学校有经费、设备、场地或其他重要资源等投入以及涉及收益分配的对外合作。(不含1个月内的短期非学历培训项目)

(四)对外从事投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等经营性活动的;

(五)合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

(六)其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标的额较大或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条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合同管理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合同管理工作。工作组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后勤基建处、各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一)党政办公室主要职责:

1.牵头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2.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3.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

4.召集校内相关部门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

5.负责合同签章以及编号、存档工作。

(二)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基建处主要职责:

负责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审查。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三)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所有经济合同审查;

2.负责指导及开展合同相关工作。并根据合同具体情况,提请分管校领导确定是否需要技术专家参加;

3.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4.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及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5.审核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及价款的合理性;

6.监督合同的履行;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如下: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涉及学生资助、保险、学生管理、辅导员管理等方面合同管理。

组织人事部:负责涉及人事管理、人力资源等合同的管理。

科技信息处:负责学校承担的技术合作、科研项目、信息化建设、网络服务数据库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产教融合处:负责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和涉及境外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涉及境外合作办学合同包括学校同境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签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就学术交流、学生交换、教师访学等所签订的校际学术交流协议等涉外合作合同;。

财务处:负责融资(贷款)、校银合作等方面合同管理。

后勤基建处:负责物资设备采购、无形资产、校办企业、资产出租出借、招标项目、基本建设工程、后勤服务、物业管理、维修改造等方面合同管理。

教务处:负责实习实训设备、教学设备、教学资源及服务、课程资源制作、教材供销及服务、图书采购等方面合同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各类培训、考试等方面合同管理。

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

未明确列出的合同类型,按业务相关性划归相应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若机构职能调整,则对应的合同管理职责由承接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新增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主要职责:

(一)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经办人签字(会签),完成合同审批表以及合同履行等工作;

(三)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五)完成合同审批表审核并到党政办公室合同签章;

(六)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核与签订

第十三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范本。合同的订立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通知归口部门;合同谈判需要法律支持的或涉及重大分歧的,承办单位(人)应联系法律顾问参加。涉及到承办单位(人)之外其他部门的合同,需其他部门会签。

第十五条   合同语言应当准确严谨,合同条款应当完整严密。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标准;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等);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人)根据学校合同审批流程完成合同审签。

第十七条  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提请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经法律顾问审查通过后,提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定。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如该事项已经按照“三重一大”要求提交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合同则不再重复上会审议。

第十八条  一般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对各部门提交的重大合同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完成,若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完成。对一般合同的审查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对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学校党政办公室可聘请法律顾问、校内法律专家提出论证意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参与会商。

第二十一条  重大合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签署,或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授权相应分管校领导签署。

一般合同由分管校领导或经学校授权的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对外订立合同需要经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通过相应审核程序后,由合同承办管理部门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盖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核后,在实际签订时对合同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合同涉及多个合同承办部门的,由合同主要承办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再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采用招投标、政府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等特殊程序订立合同的,或依法必须在特定交易场所进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办理后,办理合同订立的审核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类合同统一使用“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公章”。

第二十七条  合同文本一般一式五份,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分别留存在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各一份,合同相对方留存二份。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归口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合同相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承办单位(人)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归口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承办单位(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财务处中止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和归口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无法协商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  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归口部门应书面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合同管理工作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处理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单位(人)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维护全校统一的“合同管理总台账”,并积极推进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原则上所有合同(涉密合同除外)应在线上平台完成审批、备案与状态跟踪。台账信息应至少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对方当事人、承办部门、合同金额、签订日期、合同期限、履行状态、收付款情况、归档情况、备注等。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部门分管领域的合同分台账,与总台账信息保持一致,并定期与党政办公室对账。合同签订、重大履行节点、变更、终止及归档后,承办部门和党政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台账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档案台账,收集和保管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合同终结后应对合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立卷,按年度向学校档案室归档。

合同归档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审批流程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合同涉诉文件等。

第三十七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将合同有关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按年度向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依据《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合同统一编号规则》(附件)进行编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承办、谁承担”的基本原则建立合同管理的责任体系。承办部门对合同的订立、送审、履行承担主体责任,其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科研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合同承办单位(人)未调查或审核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签约被骗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五)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人)和有关人员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修改、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四十一条  未经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合同签署人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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