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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证件管理办法
2014-08-19 00:00:00   来源:[db:出处]     点击:

  一、总 则

  为了加强我院印章、证件管理,保证学院印章、证件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学院《行政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印章的范围及含义

  1、学院印章(以下简称院印)是指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钢印、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印章、中共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委员会印章、院领导名章。部门印章是指学院各系、部、处、室的印章

  2、印章的刻制和使用,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一律不得刻制和用印。各二级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

  3、本规定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奖状、证明等的用印。

  三、印章的制发和更换

  1、需制作印章的单位必须是被正式批准的合法机构。

  2、申请刻制或更换印章的二级单位需提交请示,写明申请的原由、印章名称,报送院办及相关院领导审批。

  3、经审批同意后,由刻制印章单位持学院介绍信、相关证明文件、学院公章管理维护卡,经办人身份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其指定的持有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制作公章。

  4、印章制作完毕后,印章使用单位需到院办办理印模登记,以备查考;印章的颁发、启用、作废须由院办正式行文。

  5、按照国家印章管理规定,印章的形状为圆形,中间为五星或党徽(镰刀斧头),五星或党徽外刊机构法定名称。院级印章直径4.2厘米,处级单位印章直径为4厘米,科级单位印章直径为3.8厘米。

  四、学院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1、院印由院办设专人负责掌管、监印,实行用印登记制度。一般应由管印人员直接用印,用印量大时,专管人员可监印。

  2、院印的使用严格履行批准手续,一切用印都要有依据,不允许在空白凭证、介绍信上加盖印章,不得将印章携出单位之外使用。

  3、公文用印以主管、分管院领导签发原件为依据,未经院领导签发不得用印。

  4、非公文用印,经办人须严格按照“印章流程图”填写《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用印审批单》依次审批。经本部门及主管领导、院办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凡涉及学院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合同、协议书、证件等必须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核、经过集团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用印完毕后,审批单应由管印人员保存,保存期一般为一年。

  5、使用院领导名章,原则上应经院领导同意,并严格按照院领导分工范围使用。具体事项(如产权证书、财务报表等)需使用院领导名章,可参照非公文用印一项,经审批后用印。

  6、处级单位的印章使用须经正、副处长审批,一般用于教学对口业务单位及院内公务时使用,行政对外不具效力;科级单位的印章使用原则上限院内使用,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注意事项

  1、管印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使用印章。用印时,需审阅用印内容、并保留用印依据。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不予用印。经办人不许管印人员审核用印件内容的,管印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2、各单位的印章一经启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要将印章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不得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下班前认真检查加锁,确保印章安全。

  3、盖章的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4、介绍信、证明信等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上一并加盖印章。

  5、因机构变动,印章式样、规格改变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时,用印单位要将作废印章按公安局印章管理处要求及时交回。

  六、证件的使用、年审及管理

  1、证件的范围及含义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卡一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卡一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等。

  2证照的保管

  学院所有证件由档案室统一管理,行政办及所各部门存放复印件,由行政办公室、各部门、档案室共同建立《证照保管登记表》。确需保留原件的单位必须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3证照的使用

  3.1所有证照的使用均需由使用人填写证照使用申请表,并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3.2所有证照的使用均只能以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3.3凡需使用原件的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4 证件的年检

  所有证照的年检由证照所属单位负责人负责,由所属单位行政部门执行,并由学院行政部门督办。需借用以上证件原件需填写《证照原件领用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证照管理员处借出。

  5.5 新办理的证照应及时交证照管理员存档。

  5.6 证照管理员应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对保管的证照进行清理核对,并建立和完善查询目录。

  七、附 则

  1、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可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对学院造成财产损失的,学院可责令其赔偿,对触犯法律者,依法制裁。

  2、本办法规定的《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用印审批单》,由院办制定统一式样。

  3、本办法由院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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