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第二轮单独招生考试须知-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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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第二轮单独招生考试须知
2019-06-04 23:15:00   来源:     点击:

一、招生范围及报考条件

(一)符合重庆市教委《关于做好 2019 年高职院校单独招收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招生条件的考生(含对口类考生)。

(二)思想政治品德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

(三)身体限报条件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须知

(一)报考时间

2019年6月8日9时至7月25日18时。

(二)报考与缴费方式

未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意向考生到我校(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报名,报名资格由我校初审,各区县招考机构进行报名资格复审,本次报名不收取报名费。

(三)打印准考证

考生报名后,在我校宣教人员指导下,登录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官网(http://www.cqfdcxy.com/),根据操作提示,打印本人《准考证》,认真阅读其注意事项,本次考试不收取任何考试费用。

三、命题

1.命题组成员:由考务组推荐专家组成命题组,采取封闭式命题方式。试卷的印刷、运输、保密等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执行。

2.命题依据:根据重庆市教委《关于做好 2019 年高职院校单独招收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19〕12 号)、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院校单独招收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9〕45号)文件精神。

四、考试

考生于考试当天持准考证、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所需考试用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考试,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一)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分为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总分600分。

其中文化素质测试(200分),主要测试考生基础知识应用能力(含社会常识)、认知能力、心理素质等,测试内容为语言与逻辑知识、数学应用能力、思想品质与心理健康状态等。满分200分,时量90分钟。

职业技能测试(400分),主要考察考生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理解认知能力、仪态仪表等,满分400分。

(二)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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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考生只可携带与考试相关的物品参加考试(如:黑色签字笔、铅笔、橡皮等参加考试)。

(三)考试地点

文化素质考试、职业技能考试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四)成绩公布与复核

考生于考试当日结束后,第3个工作日,登录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qfdcxy.com/zsxx/)查询考试成绩。

如考生对成绩有异议,请在考试当日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内向我校单独招生考务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当日给予答复和最终裁定,联系电话023-61691816。

五、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

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截止时间2019年7月24日,向我校单独招生考务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认定后以免试录取,具体免试条件参照2019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免试条件执行。

六、成绩排序、数据上报及录取

(一)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总分相同时,按文化素质考试、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进行排序。录取时根据排序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二)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改录、换录,不得再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全国统考。

(三)我校截止时间7月30日将所有考生成绩、拟录取考生名单及其录取专业等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七、违规处理

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进行处理。违规处理有关材料随考生成绩库一起面报市教育考试院。如发生考场管理混乱、有组织作弊等重大违纪舞弊行为,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外,涉嫌触犯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八、毕业生待遇

(一)参加单独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考生享受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相同待遇,统一注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

(二)学生修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具印、国家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九、联系方式

   (一)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 系 人:汪老师

  投诉监督:023-61691811

  (二)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23-61691898、61691897、61691896

  行政复议:023-61691899

  招生传真:023-61691896

  学校网址:www.cqfdcxy.com

  电子邮件:cqfdcxy@163.com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城明德路3号

    邮政编码:401331

十、说明

本须知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须知由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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