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巴渝职业技术学院更名为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的批复》(渝府[2008]181号)精神,我院已正式更名为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现对我院公文新版头和公文收发办理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公文版头及其适用范围
(一)文件格式版头
1、《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文件》和《中共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用于学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相关工作,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公布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机构设置或调整、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颁布重要规章制度,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等。
学院各部门以学院行政、党委的名义向全院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如传达、贯彻学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布置相关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通知重要事项,也可用此公文版头,但需编相关部门发文字号,加盖学院行政或党委印章。
2、《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办公室文件》除用于制发本部门公文外,还用于根据学院行政授权,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传达学院的决议或决定,布置相关工作,发布相关事项等。
(二)函件格式版头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用于学院以函的形式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三)会议纪要格式版头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相应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二、发文字号
1、公文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号和发文序号三部分组成。例如教教务处发文,发文机关代字为“重房院教”,发文年号为“〔2008〕”,发文序号为“1号”。
如图所示:
发文机关代字 发文年号 发文序号
↓ ↓ ↓
重房院教 〔2008〕 1号
2、对外发文时,发文机关代字一律为“重房院+发文年号+发文序号”。例如以学院行政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时发文字号为“重房院〔2008〕1号”。
3、各部门发文机关代字见“附件一”。
三、发文办理
1、公文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学院可根据需要使用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和明传电报等体式的公文种类,各处室根据需要可使用公告、通告、通知、报告、请示、意见、函、会议纪要等体式的公文。发文办理就是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搞、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2、草拟公文应做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情况确定,观点明确,表述清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根据行文目的确定文种。
3、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呈送的公文由办公室或主办处室拟稿,各处室草拟的公文在送院领导签发前,由拟稿部门负责审核内容及格式,填写《发文审批表》“附件二”。办公室审核后,拟稿部门送主管领导签发或由主管领导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未经签发的一律不予复核和印制。
4、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拟稿部门负责人、拟稿人是否签字,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缺一不得印发。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对复核无误的由办公室对其编号、印制和分发。
5、办公室应对草拟的文稿、附件和印制好的正式公文一并整理立卷,定期归档。需要暂时保密的公文在拟稿、印制过程中和正式分发前相关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
6、发文流程请参照“附件三”
7、文件格式必须严格按照“附件四”排版。
四、收文办理
1、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2、办公室应对签收的来文进行登记,《收文登记薄》“附件五”应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秘密等级、发文机关、文号、公文名称、附件、收件人、归档等。所在来文均应附《收文处理笺》“附件六”按类别送相关领导批阅。重要文件送主管领导批阅,涉及重要事项,分管领导应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再行批阅,然后按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处室传阅承办,公文禁止横向传阅。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主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授权的分管领导)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视为已阅知。
3、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处理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
4、职能处室对政策性和操作指导性较强且须复印的来文,由办公室复印后送院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如确需借阅原件的,应履行借阅手续,由借阅人在《文件借阅登记表》“附件七”上登记并签字。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