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
2015-05-05 23:08:0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本学院各项工作任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院和本部门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党支部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四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建立党支部。每个党支部党员人数原则上在10人左右。可分设教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学院机关一般按部门设置党支部,党员人数不够单独设立党支部条件的部门,可由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较多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五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情况分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的党员不少于3名。党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本小组党员选举产生。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

正式党员5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经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组成。

正式党员不足5人的党支部,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一名书记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可增选一名副书记。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应由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由党性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拥护、具有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同志、党龄两年以上的同志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处级干部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由党员政工干部担任。

第八条  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或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报学院党委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党支部委员缺额时,应在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补选的党支部委员报学院党委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党支部成立、撤消或更名,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学院党委组织人事处。

  第三章  党支部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的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践行科学发展观,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创建学习型党支部。

3.实施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与监督,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修养,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格党员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党员、群众对组织和单位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6.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院稳定。

7.配合行政组织党员和教职工做好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其他工作任务。参与重要问题的讨论、研究与决策。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1.主持党支部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监督、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总结工作;按时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3.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充分调动全体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做好党支部先进典型的培养、选拔和宣传工作。

4.抓好党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经常与党支部委员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增强团结,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的职责:

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按分工做好各自负责的工作。

(一)组织委员的职责:

1.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划分和调整的建议,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党支部书记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组织争创先进活动。搜集、整理党小组和党员的先进事迹,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建议。

3.起草发展党员计划,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负责党支部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

5.负责党员统计工作,核算党员缴纳党费额度,按时足额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二)宣传委员的职责:

1.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学习计划。

2.组织党员的政治、业务学习等活动。

3.围绕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任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本单位群众学习业务知识,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

5.加强支部宣传工作,负责本支部宣传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四章  党支部工作的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坚持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党支部委员会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经常听取党员群众意见、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及时解决所提出的问题。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到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独断专行。讨论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决定重要问题、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要敢于负责,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支部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和督促,维护集体领导,积极主动做好所负责的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1.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方案和计划。

2.讨论和审议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议或决定。

3.审议党支部委员会工作。

4.接收新党员,评选优秀党员,讨论表决对犯错误的党员的处分,讨论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

5.选举新的党支部委员会。

6.对学院及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改革方案等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会议要围绕议题,认真开展讨论,积极发言,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

党员如认为支部大会的决议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不一致,可按组织原则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二)党支部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或支委扩大会议;支委扩大会议可吸收党小组组长和党员参加。其职责是: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方案计划;

2.研究党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问题;

3.研究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新党员的事宜。

党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党支部委员会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每学期一次),接受审查和监督。支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

(三)党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党员政治和业务学习;

2.研究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

3.听取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研究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交流思想、互相帮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教训。

2.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委员会,其支部委员除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应参加支部委员的民主生活会。

3.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领导班子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

1.党支部对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问题要独立负责,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

2.党小组每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工作,党支部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党员发生违法违纪等错误行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党支部每学期要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计划总结制度

1.每学期初,党支部要根据党委和上一级党组织的学期工作计划,制定重点突出、内容扼要、要求具体的学期工作计划。

2.每学期末,党支部要对支部工作进行总结,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不断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活动;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党员进行正面教育、自我教育的活动;是党内外群众评议、监督党员和党组织的重要途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也根据上级的要求安排进行。

2.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3.民主评议党员的程序是:学习动员、自我评价、民主评议、表彰和处理、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表决制度

1.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表决的主要形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无记名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不得代投票。

2.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时,如果双方人数接近,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次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把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指示。

第二十四条  联系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党支部委员分配联系群众的工作任务,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做好本职工作。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应主动联系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等。

  第六章  党支部建设目标与考核标准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支部“五好”建设目标和考核标准。

1.领导班子好。党支部班子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勤政、廉洁、务实、创新。党支部书党性强、作风正,具有较强的党务工作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带领全体党员和职工群众推动本部门的改革发展。

2.党员队伍好。党员队伍思想作风好,爱岗敬业,富有奉献精神和实干精神;业务能力强,勤于学习钻研,成为攻坚克难和技术创新的中坚力量。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工作机制好。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好,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学习、议事、工作、监督等各项规章制度,运行规范。

4.工作业绩好。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党组织活动,为完成中心工作任务提供有力思想和组织保证。注重针对党员和群众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等方向有新成效、新贡献。

5.群众反映好。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真心实意地为服务对象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善于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群众对党组织普遍信任,对党组织的工作普遍满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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