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5-05-05 23:14:00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促进党员发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把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为更加坚强的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以及忠实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而奋斗。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在上级党委和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党总支(支部)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员发展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把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以在青年教师、教学科研骨干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为工作重点,努力改善教职工党员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不断优化大学生党员的年级分布结构。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关键。党总支要把发展党员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上。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递交书面申请3个月以上的入党申请人,经党支部审查、公示,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各党支部对拟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本单位内进行5—7天的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期为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被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登记簿》由党支部保存,定期记载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确定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培养联系人的具体责任是: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负责地向党组织介绍;经常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定期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

2.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党总支(支部)应采取自学、形象直观教育、工作锻炼、吸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个别谈心、系统培训等形式与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教育过程中要定期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

3.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严格考察。除经常性的考察外,党支部每学期要召开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分析会,听取联系人的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进一步的培养教育措施,并将意见及时转达本人。

第七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

1.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必要条件是: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经过了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动机端正;政治审查清楚;经过党委党校的系统培训,党的基本知识考核合格。

2.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⑴党支部委员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查,提出初步人选;

⑵召开党外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群众座谈会记录要实事求是,忠实于发言者原意,不得随意改动。

⑶召开支部大会征求党内意见。必须经支部多数党员同意方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⑷党支部要将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上。

3.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等。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式:对发展对象本人的审查主要通过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同本人谈话、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函调和外调;对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可通过函调和外调的方式取得证明材料。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

综合性政审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情况、直系亲属基本情况、主要社会关系基本情况、调查结论和意见。

第八条 对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安排专人与其谈话,了解其对入党的态度,指出需要改进的问题,提出相关要求,做好吸收其入党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第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重点应放在二年级,一年级慎重发展,毕业年级适度发展。自然年度上半年各党总支(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截止当年5月20日,审查上报工作截止当年6月20日;下半年各党总支(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截止当年11月10日,审查上报工作截止当年12月10日。

第十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党总支(支部)要把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人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预审。公示结束后形成综合性预审报告,党总支(支部)要将有关材料报院党委,审查合格后,报集团党委组织部,经组织部审查合格后,领取《入党志愿书》。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4篇)、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征求党内外意见记录表、发展对象公示材料、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复印件、个人自传、综合性预审报告。

凡属发展对象本人提供的材料,均应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不得打印。

第十三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填写《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的结论依据,党支部和入党申请人都必须严肃对待,如实认真地填写。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入党申请人填写各项内容。入党介绍人应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对已经填写了《入党志愿书》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委会进行研究审查,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全体党员都应参加支部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支部大会才能举行。

1.会前准备工作。提前通知全体党员支部大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草拟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提出的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结论和具体意见;支部组织委员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

2.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⑴由支部书记担任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的议题。

⑵发展对象向大会宣读自己在《入党志愿书》上所填写的全部内容。

⑶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是否愿意介绍其入党表明意见。

⑷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介绍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以及支部委员会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

⑸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明自己态度。

⑹与会正式党员对是否接收其为预备党员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情况经计票、监票人员统计后当场公布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形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⑺宣布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议要写清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和票决情况(包括开会时间、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和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表决结果等)。

⑻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也要表明态度。

⑼支部书记对支部大会情况作简要总结。

⑽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并且一次支部大会讨论不得超过6人。

会后,支部书记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1.党支部在支部大会后,应将已填好决议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学院党委审查。

院党委在审查无误后,要指定专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在收到下级党组织报批材料后10天内谈完)。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查阅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广泛听取有关意见和反映,增强谈话的针对性。谈话时,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觉悟程度和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缺点,进行必要的教育,讲清组织的希望和要求。谈话后,应将谈话意见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内,并表明是否同意其入党。

2.院党委报批。

院党委在组织谈话结束之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经上级党委讨论否决,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其《入党志愿书》作废。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六条 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个必要环节。预备党员必须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所在单位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及时指定培养和教育预备党员的联系人。联系人一般由入党介绍人担任,以便于对预备党员培养工作的衔接。党组织和联系人应定期将考察情况填入《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簿》中。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支部)组织举行,除全体党员参加外,还可吸收部分积极分子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应在党委审批(备案)后半年内完成。

第十九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应坚持每季度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党组织关系转出时,转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转入单位党组织,并将相关材料及时转交转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是否具备条件转为正式党员。没有特殊情况,党支部不能拖延讨论时间。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履行的手续和程序包括: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主动、及时地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如本人没有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党组织要进行启发和教育,仍不愿申请转正的,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报学院和集团党委备案。

2.进行转正前公示。支部委员会对准备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前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公示意见。公示结束后,支部委员会根据平时的考察和联系人的考察意见,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3.支部大会讨论。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到会,联系人也应到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⑴由支部书记担任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的议题。

⑵预备党员向大会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对吸收为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上提出的缺点的改正情况、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⑶培养联系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主要情况并对是否转正表明意见。

⑷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⑸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明自己态度。

⑹与会正式党员对是否同意其按期转正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情况经计票、监票人员统计后当场公布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形成按期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⑺宣布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议要写清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的基本评价和票决情况(包括开会时间、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和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表决结果等)。

⑻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也要表明态度。

⑼支部书记对支部大会情况作简要总结。

⑽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并且一次支部大会讨论不得超过6人。

4.上级党组织审批。党总支(支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预备党员转正材料,院党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党委审批。

各级党组织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批准按期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的期限;经预备期考察确实不具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满仍不够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也不能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报学院和集团党委审批。

  第五章 入党材料的归档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和预备转为正式党员经上级党委审批后的所有入党材料,由院组织人事处专人负责保管。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退还党总支(支部)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党员毕业时,入党材料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装入学生学籍档案或转入学生所去单位党组织。归档或转出时要注意检查材料是否完备。

  第六章 保持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应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推优制、公示制、政审制、预审制、票决制,积极推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每学期开始,应制定出学院发展党员学期工作计划,并报集团党委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研究各党总支(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要不定期地对各党总支(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不按照党的章程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工作不力,贻误发展党员工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坚持回避原则。对违反组织原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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