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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管理规定
2016-03-02 19:00:05   来源:     点击:

校园网管理规定

    一、  为加强对本院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校园网安全和依法正常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应用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校园网是由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以及为校园网络应用目标和规则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等构成。

    三、本规定所指的用户是指在本院现代教育中心登记的、使用校园网的部门或个人(包括学生和教职工家庭)。

    四、校园网是为本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广大学生、教职工服务的公益性计算机信息网络,负责提供校园内公共信息交换平台并采取安全隔离方式同因特网和其他外部网联接,与卫星远程教学网联接,以实现党校教学和办公管理手段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五、用户必须在现代教育中心登记、备案、并有现代教育中心为其分配的用户名,才能使用校园网资源。现代教育中心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  用户在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帐号和Email信箱,只授予登记用户本人使用,严禁让给他人使用;用户密码须自己保管和使用,及时更改。

    七、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搔有害信息。

    八、用户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其它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网络配置等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九、  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十、在本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现代教育中心负责制定校园网络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解决校园网络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校园网络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十一、用户使用的计算机的IP地址由现代教育中心统一分配,如需变更必须在现代教育中心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现代教育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十二、  未经现代教育中心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防火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等设备进行参数的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十三、保密、人事、财务、纪检等部门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与校园网必须物理隔离,不准联网。

    十四、与校园网联网的计算机不能以其它方式(如电话拨号)直接与因特网互联。

    十五、严荼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严禁使用对其他用户的隐私构成威胁的黑客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认可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十六、现代教育中心要建立运行值班与安全防范制度,系统运行的日志记录必须保存6个月以上。   

十七、校园网平台运行的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上网信息要建立信息资源保密等级,  以不同的权限,进行信息的查询(相关制度另定)。

    十八、在校园内从事任何施工,均不得危害及干扰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转,有关网络线路及设备的所有施工方案必须经过现代教育中心参与协调,并在现代教育中心人员的监督下执行。

    十九、  学校电力管理部门要保证校园网主机房用电,确需停电时要提前通知现代教育中心,以便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网络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二十、  加强校园网主机房及各楼群网络设备的防火、防盗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及设备间,其室内及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机房里吸烟、进食和存放食物。

    二十一、我校网页有校内网页和公众网页(外网)之分。校内网页主要分为学校主页、部门网页等类别,主网页由现代教育中心负责进行维护,其它网页由相应部门的负责进行网页信息的更新和维护,现代教育中心给予技术支持;公众网页由现代教育中心负责维护,上网信息由相关部门进行更新。

    二十二、为了加快我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在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部门指定一名信息网络管理员和若干网页维护员负责本部门的网页维护和信息更新。信息管理员负责部门信息的处理和交换工作,并按规定更新部门的网页、发布信息。对部门的信息工作要明确责任,定期对网络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同现代教育中心联系解决。

    二十三、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查阅、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不得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在校园网上发布、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所有发布到校园网网上的信息,要有部门领导的审批,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制”;不准将个人软件和非法软件在校园网络上和本单位计算机上使用,部门信息网络管理员有权监督。

     二十四、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违反者,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停机整顿,直至报院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处理;如给校园网系统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五、凡故意制造与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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