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2015-05-05 22:57:0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下称“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院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合同范围是指除劳务、人事聘用外的所有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学院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1.标的额在十万元及其以上的设备采购、基础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加工合同等;

2.融资(借款)合同;

3.涉及学院无形资产的合同;

4.涉外合同;

5.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变动和标的额在五万元及其以上资产处置的合同;

6.认为重大的其他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合同的统一管理,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

第七条  学院监审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查、监督执行和执行结果的审计。

第八条  合同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院监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合同的正本、副本份数按照需要确定。正本由学院办公室、监审部门、财务处、合同履行部门等留存,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编号。

  第三章  项目立项、合同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十条  列入学院年度预算或不涉及资金使用的项目方可立项。立项的项目需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招投标结束后,由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的合同由财务处、监审部门、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签。

第十三条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起草部门应根据审查部门的修改意见进行处理后,重新送审。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合同,由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凭《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合同审签表》,呈送院长签署或由院长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由学院办公室加盖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公章后生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五条  合同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起草变更、补充合同,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法律与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所有合同应约定管辖的法院或重庆仲裁委员会,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八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事宜,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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