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阳光工程,实现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2026年全国统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 学校招生决策机构为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常设机构: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监督机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部门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全称: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
英文译名:Chongqing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
第七条 主管部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 办学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明德路3号(重庆大学城)
第九条 学院层次: 高职专科
第十条 学校标识码: 4150012820
第十一条 办学类型: 全日制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二条 学习形式: 全日制
第十三条 学校概况: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始创于1984年,学校前身为重庆科技进修大学,2001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重庆巴渝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通过教育部备案,正式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办学资质。2008年学校更名为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2020年正式更名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开设有43个高职专科专业。学校坐落于重庆主城核心区域,拥有沙坪坝北校区、高新南校区两大校区,其中所有新生统一入读沙坪坝北校区(明德路3号)。
第四章 招生范围、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招生范围及计划:2026年,我校面向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招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具体包括: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重庆市。最终招生范围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为准。各分省专业招生计划数、填报志愿时的学校代码及专业代号,详见各省招考机构发布的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信息,并严格执行各省的具体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我校各专业学费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参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渝价〔2009〕112号、〔1010〕214号、〔2011〕175号、〔2012〕139号、〔2013〕138号文及2015—2026年民办学校学费审核表,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为2万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均为12000元/生/学年。最终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执行标准。
2.住宿费标准:普通公寓六人间2000元/年·生,四人间(仅女生)2400元/年·生,新宿舍高层电梯双卫公寓6人间(仅女生)3000元/年·生。(均为公寓式标准,含空调、热水器、卫生间及生活阳台等),此收费标准从2026级学生开始执行。
3.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坚决继续落实教育部规定的“阳光招生政策”,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做到招生信息公开透明,招生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我校各专业统一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有体检代码11、12、13、14、15、16所列不予录取情形的考生不予录取。
学前教育为师范类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考生如拟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建议提前了解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的相关要求,自行评估身体条件是否适应未来职业需求。
护理、康复治疗技术为医学类专业,色盲、色弱考生不予录取。根据专业培养需要,建议矫正视力不低于4.8、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的考生报考。左利手(左撇子)、听力受限、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情况可能对专业学习及未来执业造成影响,建议考生慎重报考。部分用人单位对身高有一定要求,请考生结合自身情况自行斟酌。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后身体状况不符合所录取专业体检要求,或存在不宜就读相关专业情形的,学校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生具体情况,予以转专业、休学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级招生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我校对考生无年龄、无婚姻状况等进行限制,无应往届生区别对待;除国家规定情形外,我校无其他限制。
2.艺术类专业有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要求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认可省级美术统考规则和省级统考成绩,根据省级招生考试主管机构有关规定出档。
3.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教学培养中统一使用英语。
4.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5.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有: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代码460702H;项目批准书编号PDE50KR3A20241407N);本专业仅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项目引进外方核心课程与教学标准,建立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学分互认体系,支持学生申请赴国外本科院校继续深造。因培养方案独立,学生入学后不参与校内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专业。
6.关于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执行各省的投档规则。经所在省级招生主管机构核准一次性投档给我校的所有考生,均视为同一批次、同一志愿,学校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择优录取。当投档考生人数满足招生计划时,即完成录取;若投档考生人数不足,则按照省级招生主管机构的安排参加征集志愿或转入下一批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严格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即优先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分配专业。在此框架下,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服从专业调剂的处置方式等具体操作,均以维护公平、规范录取为前提,结合各省招生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顺序志愿。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机构核准投档给我校的所有考生,对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原则择优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
7. 关于录取政策
(1)专业安排及调剂办法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具体录取中,依据投档分(含各省认可的加分政策)进行专业分配。若考生投档分相同,按各省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对无同分排序规则或规则无法区分先后次序的省份,则按本章程第十八条第7项规则排序。所有专业志愿处理完毕后,对尚未被录取且填报“愿意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调剂至未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2)同分排序规则(在相同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下适用)
“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模式(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的单科成绩,高分者优先。若仍相同,则按各省规定执行。
“3+3”模式(适用于海南省、浙江省、山东省),依次比较:① 语文单科成绩;② 数学单科成绩;③ 外语单科成绩;④ 其余三科(选考科目)成绩之和;⑤ 若仍相同,再比较加权平均分(如有定义,否则按各省规定执行)。
“3+1+2”模式(适用于其余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① 语文单科成绩;② 数学单科成绩;③ 外语单科成绩;④ 首选科目(选科“1”)成绩;⑤ 再选科目(选科“2”)两科成绩之和。
8. 关于加分。对于报考我校、符合国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条件,并经省级招生考试主管机构批准投档的考生,我校将按投档成绩(含加分)择优录取。调档比例按省级招生考试主管机构的要求执行,平行志愿和非平行志愿均按其调档比例的上限执行。
9.关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可作为调剂专业录取时的参考,但不作为专业录取的参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入学及复查: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学校招生就业处)书面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一个月内)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官方网站,完成学籍自查。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体系,涵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与就学地)、临时困难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项目。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学生可通过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如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cqxszz.org.cn/)了解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重要声明: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1.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3-61691811
2.招生服务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城明德路3号
邮政编码:401331
招生部门: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招生电话:023-61691896
传真电话:023-61691895
学校网址:http://www.cqre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cqrec.edu.cn/zsw/
微信公众号:重建院招就处
电子邮件:2841765592@QQ.COM
第二十四条 本招生章程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