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规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团组织的重要政治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渝委组〔2001〕1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06〕1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
(渝委组〔2017〕19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大学生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渝青发〔2019〕53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我校推优工作分两个阶段,即: 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 “一推”),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二推”)。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 至 35 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学院团组织意见。
第二章 “推优”对象
第四条 年满 18 周岁、28 岁以下,已递交入党申请书 6 个月以上且有 1 年以上团龄的在籍在校优秀共青团员(已在智慧团建系统注册并按时缴纳团费)。
第五条 “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 20%(优良学风班可适当放宽比例),每次推荐有效期为 2 年(有效期内如有政治立场不坚定、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违法违纪、综合成绩排名低于班级前 30%等情况的将适时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 “推优”条件第六条 具体条件
1.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2.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3.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4.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综合成绩在班级前 30%。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优先推荐:
(一) 曾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 在学校各级团学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 积极参加各级“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表现优秀的。
(四) 在重大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排除条件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 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 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 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 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端正入党动机, 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 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对经过 1 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 “青马工程”) 学员的培养力度, 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四章 “推优”程序
第十二条 基层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 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确定年度 “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 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 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上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安排专人负责大会的现场督查,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四条 “推优”(一推)大会流程(七步走):
1.“推优”支部大会由所在支部辅导员指导,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宣传委员做好会议记录。
2.第一步,根据“智慧团建”系统数据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3.第二步,主持人介绍“推优”办法、大会流程、本次“推优” 计划等。
4.第三步,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5.第四步,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6.第五步,参会人员投票,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 进入考察环节。
7.第六步,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认真填写《推优入党工作记录表》。
8.第七步,“推优”(一推)情况在团支部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团总支反映。
9.公示无异议的“推优”对象,认真填写《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推荐表》并汇总审核相关材料上报学院团总支。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团总支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推优”情况说明(报告)、汇总表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并向校团委备案,基层党组织根据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与团组织一起,共同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
第五章 发展对象的推荐(二推)
第十六条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团支部提出召开 “二推”民主评议大会申请,在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党的发展对象。“二推”的要求和程序与“一推”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根据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确定党的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应当在1 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主动关心和支持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各级团组织要加强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每年年底向校团委和本级党组织报告“推优”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各团总支要高度重视,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突出政治标准,严格按照团中央《共青团推优入党实施办法(试行)》标准程序和学校发展党员要求,切实把政治过硬、表现优秀的共青团员推荐出来。
第二十一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一推工作在每年 3 月、9 月开展,二推工作根据培养情况适时开展。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