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2016-02-14 13:01:16   来源:     点击: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重修范围

凡我院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二)缓考不及格者;

(三)课程考核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者;

(四)在课程考核中无故旷考者;

(五)取消考试资格者。

二、课程重修形式

(一)组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35人以上(含35人),由开课系(部)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该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学时的50%。

(二)插班重修:因同一课程重修人数少于35人时,适用插班重修。重修时每班插班人数必须小于17人。

(三)其他形式重修:当重修学生所修课程时间与其他课程时间冲突时,可采取学生自学→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重修考试的方式进行重修。

三、课程重修手续的办理

(一)原则上每学期的第4周为学生办理课程重修报名及缴费时间。重修的学生可根据本学期开设的课程情况,登录教务系统进行重修报名,取得重修资格。过期不予办理。

(二)报名结束后,学生到所在系缴纳重修费用,学生所在系凭交费证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完成学生重修报名审核批准。

(三)教务处审批重修名单后于第5周会同授课系对重修学生的教学做出安排,并将重修课程表反馈给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

四、重修课程的考核

(一)重修班一般在每学期第6周开始上课,每门重修课程结束后进行统一考核

(二)对重修课程的考试考场安排分为:集中安排和分散安排。

(三)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五、重修课程成绩的记载

(一)组班重修者或插班重修中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应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综合成绩。重修中因课程冲突未能参加课堂学习的,学生需主动向教师申请请假(书面申请),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教师在对未参加课堂学习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根据其平时的作业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综合成绩。

(二)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重修的成绩。

(三)凡办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四)一门课程重修累计不得超过2次。

六、承担重修教学的教师职责和工作量计算

(一)认真执行重修课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加强重修课程的教学过程考核。

(二)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根据教材,以精讲为主,加强辅导。

(三)按要求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四)按考试规定做好命题、阅卷、成绩登记、试卷归档等工作。

(五)组班重修教师工作量按实际课时工作量计算。插班重修教师工作量按:插班重修人数×实际课时工作量÷35人

七、重修课程的收费及管理

(一)学生重修课程,必须向学院缴纳课程重修费。

重修课程的收费标准为:

重修课程收费标准=学分收费标准×重修课程规定学分

(二)实践环节课程除缴纳课程重修费外,实践教学环节所需的其它费用由学生自理。

(三)课程重修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重修教学、考试、命题、阅卷及相关教学管理等支出。

八、附注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学院以前制定的其他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条款,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五年十一月三

 

各系(部)征求意见栏

 

 

 

 

 

 

 

 

 

 

 

 

 

 

 

 

 

 

 

 

 

 

系(部)名称:               系(部)主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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