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规程
2014-07-08 00:00:00   来源:[db:出处]     点击:

为了提高我院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学改革,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和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教学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学院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教学管理实行院、系(部)、教研室三级管理。

(一)院级管理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协助院长主持教学日常工作。学院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等,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确保决策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教务处是学院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教学的日常管理。

(二)系(部)级管理

系(部)级组织是学院教学管理机构的基本单位。系(部)执行院级管理层的决定,并根据本系(部)的实际情况和职责范围对教学等工作作出安排。

(三)教研室管理

教研室是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系(部)领导下,按教学计划规定具体实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严格执行计划管理。院、系(部)、教研室分别按年度或学期制订工作计划。学院教学工作,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组织拟定,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系(部)级工作计划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后执行;教研室工作计划经系(部)主任审批后执行。学院各级教学管理组织必须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学期结束时做好工作总结。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学院组织教学、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是教学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编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时,应当贯彻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遵守学院关于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的有关规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

(1)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学院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意见和要求;

(2)由系在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基础上,组织院内教师和资深行业专家及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主持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3)教务处初步审定系提交的人才培养方案;

(4)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委员会联合审议;

(5)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并签字批准;

(6)教务处正式印制,下发执行。

每年上半年应根据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出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性质、教学环节、学时、学分、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变动。如执行中确需要变更的,由系(部)提出,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学院教学日历(简称院历)是学院安排教学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基本依据,由教务处负责按学期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各部门执行。

第八条 学期教学进程计划表是各教学班级每学期教学内容的具体安排。编制教学进程计划表前,教务处应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要求,各教学系根据学院教学日历、各专业的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务处要求拟定本系各专业班级教学进程方案,经教务处汇总初审后,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印发各部门和教师,作为各系(部)组织教学和任课教师拟定学期授课计划的依据。

教学进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由系提出申请报告,报教务审核,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调整教学进程后,应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和教师。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学期教学进程计划表安排每学期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含教室和其它教学场所、考核方式等),系(部)组织教研室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统筹安排任课教师,编制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实施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凡教学安排需院领导审批时,由系部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

第十条 课程表是全院师生教学活动的日程。新学期课表应在新学期教师报到时由教务处统一编排,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后下发执行。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轻易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由教务处下达调课通知。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是进行课程教学的重要文件,所有课程均应有课程标准。制订课程标准的基本原则是:

(1)课程标准要准确地贯彻人才培养方案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都要服从课程结构与人才培养方案的整体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按各自课程结构的要求有所区别;

(2)随着专业设置的不断调整以及专业特色的不断强化,课程开发的任务较重。新开发的课程,原则上要先制订课程标准,而后编写讲义或确定教材;

(3)课程标准要体现改革精神,不能拘泥于教材或某一时期的特定限制;课程标准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及要求、对学生学习的要求以及必要说明等部分。课程标准应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根据专业需要组织制订,经专业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4)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执行中允许在完成课程标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所增删,但不得减少实践教学时数。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进程表、课程表以及课程标准的要求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学期授课计划一式四份,任课教师、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各执一份。

第三章  教学运行及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理论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课堂教学的组织与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最基本的管理活动。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遵循教书育人、教导结合的原则,把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融汇于教学全过程。要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贯彻教学相长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研究课程标准,熟悉教材,分析教学专业班级学生情况,组织教学内容,认真备课,提前编写出两周以上讲稿和教案(课时授课计划)。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重复课程教学时,可只编写教案,备课提前量与上相同。严禁无教案上课。教师应结合时代特征不断更新、补充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讲课,应严格按课程标准、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案组织教学活动,注意维护良好的课堂秩序。应当积极创新,尝试新的教学方法。积极推广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虚拟技术、仿真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课堂效率。应当重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当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并及时批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课外辅导包括辅导课、课外答疑、指导学生课外阅读和实践活动、锻炼,对缺课学生补课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全体教学人员都应认真对待。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考核,每学期考试科目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各类考核在学期成绩中的权重按全院统一规定执行。应积极改革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鼓励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对考试违规者,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教务处要组织对试卷的复核及抽检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重视和加强实践性环节教学。实践性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教学。应特别重视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强的项目,加强现场模拟教学的组织和设计,训练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规范实践教学考核办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社会实践的组织和安排,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各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有大纲、指导书或教材,设计与社会调查要有任务书及指导书。

第二十条 实训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根据大纲和实训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实训课前的准备、实训课的讲授、指导和批改实训报告等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实训项目的开出率不低于有关规定。应逐步增加实作性实训,减少验证性实训。在实训过程中,尽量使学生独立操作,培养操作技能和动手能力。每次实训学生均应填写实训报告。

工科类各专业在校期间至少应有一门课程的实训课要进行单独考核。有实训的课程,实训考核成绩均按一定比例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实训是最主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训计划由系(部)及有关部门结合学院和实习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实习实训计划内容包括:实习实训性质,目的任务,内容、方式和时间分配,学生分组情况与指导教师的安排,成绩考核与评定方法,组织与保证完成实习实训任务的措施、费用预算等。

实习实训期间,教师要认真辅导,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开现场;实习实训结束时,组织和指导学生按一定的格式和要求写出实习实训报告,并进行考核,要依据学生的实习实训报告、考核成绩和表现综合评定实习实训成绩。

第二十二条 大型作业、项目实训、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应用能力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拟定课题及任务书,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批准后向学生下达任务。毕业设计(论文)要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要立足于提高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指导教师应认真按时指导,掌握进度,确保质量,严格考核。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并综合评定其成绩。

第二十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应重视两课教学,加强政治理论等课程的教学,经常进行形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联系学生实际,向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人生观的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要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国情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遵纪守法教育。要注意对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

第二十四条 体育教学是学院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教学应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学院体育教学由基础教育系体育教研室负责实施。体育课要有一定比重的理论教学,讲授体育知识、技术、技能和锻炼方法和标准。积极推行《体质健康标准》,组织好课外体育活动、各种体育比赛和学院运动队的训练,以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体育水平和“达标率”。

第二十五条 有计划地组织广大学生参加各种有利于提高和锻炼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任选课和课外活动,做到各种活动组织健全、计划落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有意义,开展正常,并有总结。

第二十六条 学院推行多证制,鼓励学生取得单项专业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要求已开设鉴定工种的专业学生都应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各系应在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组织下有计划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学质量检查是一项常规性工作,教务处、各系(部)应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的和单项教学检查,了解教与学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以利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度,教学督导人员应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督导,及时提供教学质量信息。学院定期开展教学评估工作,应按教育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做好日常教学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重视充分发挥各级教学管理机构在教学运行过程的管理职能。

教研室应按学期初制订的教研室工作(活动)计划,组织集体备课、公开教学、相互听课、政治与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组织检查和测评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

系(部)应及时掌握本部门专任教师以及所主管专业班级的教学过程状况,要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总结和交流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教务处应发挥好教学运行管理的中枢作用,应经常了解全院的教学动态信息,在教学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及课表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应注意作好教学执行情况记录。协助主管教学院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系(部)主任教学工作例会或专题工作研究会,组织分析教学动态,了解、协调和处理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条 学生学籍管理是教学的主要工作之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学生入学注册、在校学习情况及考核成绩、学籍异动、毕业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证书发放等。学院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教务处作为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教学人员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体教学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工作,热爱教育工作,热爱学生,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师德,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为人师表。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系(部)会同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教学任务、学院发展规模、教师的专业、学历、职务、年龄结构诸因素,制订全院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培养及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应将培养教师“双师型”素质和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列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点。应重视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注意聘用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高水平技师和专家教授担任兼职教师(客座教授),注意校内教师资源的挖掘利用。具有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的行政管理人员,在教学需要时有义务承担适量的教学任务。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具有大学研究生或本科学历。学院鼓励教师攻读研究生,重视引进高学历人才。对尚不具备相应学历的教师,学院将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培养计划,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与提高。

第三十四条 教师的基本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智力,全面培养学生的能力。教师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所任学科专业上具有较精深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与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水平。教师应积极撰写论文,积极参加工程实践和技术服务,努力成为“双师型”教师或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

第三十五条 教师必须明确所任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的作用与地位,了解与相关课程的先行、并行及后继顺序,按强化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教学,开展教学研究。

第三十六条 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技能技巧,懂得教育规律。教师上岗前应通过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取得上岗证。非师范毕业的教师必须补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法等课程;师范类毕业的教师,根据我院性质,补上相关专业的知识概论,了解学院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学院有计划地安排专业课教师到现场参与专业实践活动,了解生产第一线的动态与发展,提高专业实践技能。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教学研究活动,完成学院规定的听课任务,并做好记录。要主动积极参与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做到教书育人。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改革教学方法、积极参加教学创新实践。中级职务以上教师应能胜任两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并积极承担新开选修课教学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重视对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与使用,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有关教学研究、学术研究的会议,及时了解科技发展动态,开阔视野;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工作。帮助他们做好教学经验的总结,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第四十条 应当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新教师应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有目的地听课参加讲评活动。各系(部)应安排青年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参加生产社会实践与实训室工作,提高其动手能力。

学院实行新教师试讲制度。应聘的新教师(含高校毕业生、新调进教师和校内非教师系列工作人员学历达标后申请任教者)或承担新课教学的教师开课前均应由系(部)组织试讲,经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者方可任教。新任教师在学院人事主管部门完清有关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教师的考核制度,将平时对教师的考核检查情况与全面考核结合起来,教师每学期按教师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四十二条 教学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与学院的选优评奖、职务评聘等工作结合起来,学院制订各种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政策和措施,以多种方式奖励优秀教师。

对于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教学水平低劣,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经交换意见后无改进的教师,由教务处提出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和更换教师的建议,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教育教学研究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参加教研活动、教学质量检查、考核成绩分析、教学研究论文评选等制度,定期组织全院性的业务学习、教学及教改经验交流,教学研究内容要与工作紧密结合、重视实效。

第四十四条 应当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要保证教研活动的时间。教研活动的形式应多样化,提倡组织教师开展公开教学、参加学术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兼职教师应参加教研活动。

第四十五条 重视各种教育、教学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通过常规教学检查,师生座谈会,听课等形式建立教学过程中信息反馈网络;通过各种层次的教学评估,收集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办学效益的反馈信息等。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归纳、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开展学院间的信息交流,注意吸取兄弟学院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的经验。搜集获取与学院专业、教学有关的国内外生产、科研资料,以利于学院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育研究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各系(部)应组织本部门教师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教育科研处作为教育科研的职能部门应制订学院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和计划,收集和提供有关信息,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教学管理的一些重点课题进行立项研究,协助做好课题申报工作,做好教育教学研究管理。

第六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教学档案范围包括: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2)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

(3)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训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试卷分析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

(4)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进程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学习总结等;

(5)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6)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毕业资格审核等材料;

(7)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

(8)教师业务档案、各种奖励及成果;

(9)教学工作评价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

(10)其他有必要立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教学档案,编目造册。

教务处负责学院各类教学文件资料(含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学生学业成绩、教学文书档案、教学工作档案、教师教学考核资料、自编教材讲义等的收集、建档、保管。教育科研处负责学院科研资料、学术论文和教学成果资料等的收集、建档、保管;各系(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各类教学档案资料的归档、整理和保管。学生处负责学生档案资料及毕业学生追踪调查等资料的收集建档,学生毕业后交学院档案室保管。人事处负责教学人员业务档案收集、建档、保管。学院办公室负责上级下发各类教学有关文件收集归档。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教学档案管理,应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第七章 教学基本建设及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的需求,针对职业岗位或岗位群设置或调整专业,并对专业结构进行优化,保证基本办学条件,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专业。学院将建设市级示范性专业和全国示范性专业列入学院发展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实训室是实训教学的课堂,实训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训室的规划、建设和安排教学任务。

为了确保实训教学顺利进行,实训室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实训室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实训教学计划,设备材料计划,制订必须的规章制度,其间包括实训操作规程、实训仪器保养制度、损坏仪器赔偿制度和仪器设备外借制度等。

第五十三条 实训仪器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档,其中固定资产按件编号建卡,做到账、物、卡相符。仪器设备必须合理放置,经常保养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随时满足教学需要。实训室固定资产由财务处建立总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实训基地是培养高素质技能性人才的必备条件。学院依据专业的实际需要,全面规划,有重点、有计划地逐步实施实训基地建设。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要逐步突破只限于感性认识和动作技能训练的旧模式,尽可能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注意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防止各专业自成体系。应做好实训基地的实训管理。学院重视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

第五十五条 学院要搞好教室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与规划建设,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注意根据需要与可能,改进教室的功能,建设必要的多功能教室。

第五十六条 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教材建设是学院教学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学院提倡选用规划教材、国家优秀教材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统编教材。无规划或推荐教材时,可选用基本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其他教材,但需经教研室集体讨论同意。

学院鼓励并创造条件让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较高教学业务水平的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自编教材或讲义,提倡教师编写必要的交流讲义,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科技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编写教材讲义时,应遵守学院《校本教材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教材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无论采用何种教材,须在开学的前一学期提出,由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字,经教务处审核汇总后组织征订、采购或编印,每学期开学前做到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教材或讲义,供教学使用。

第五十八条 图书馆是教师和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要根据教学需要向专业及时通报最新出版的图书资料信息,有计划、有重点地多渠道采集图书资料,保持适当的文艺书籍与专业书籍比例,逐步形成具有我院专业特色的藏书体系。

图书馆应尽可能地实行半开架、开架式借阅。尽可能延长开放时间,以满足学生学习需要。应做好图书资料的保护工作。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院图书馆规程》和本院的规定,强化图书馆工作,逐步提高图书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逐步达到数字化图书馆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加强多媒体教学设备管理,健全多媒体教学设备的采购、保管、维修及教学资料录像(音)带的编审、管理等规章制度,重视音像资料的编写制作,编制教学资料带目录,加强院际间多媒体教学资料的交流协作关系,充分利用多媒体设备为教学服务。

第六十条 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是学院进行体育教学和开展体育活动的物质基础,要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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