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办法
作者:   2017-08-10 18:00:0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促进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自信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全日制学生中,学生家庭及其本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经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和社会、学校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的资格。

第二章认定原则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原则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合理确定标准,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处、财务处领导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组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成员每学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资助原则

第九条 资助原则

1、既助困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2、资助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3、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勤工助学,解决生活困难。

第十条 资金来源

1、国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拨设立的经费。

2、学校划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客观公正。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含以下几类: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来源、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

3、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重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4、城市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的子女;

5、家庭人均月收入城市低于500元,农村低于350元;

6、残疾或重病的学生;

7、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8、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9、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10、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在此基础上,对困难学生的认定参考重庆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照学生本人日常基本生活消费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标准

(一)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三个等级: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在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的基础上,选取能从各个侧面反映学生与家庭及其所在地域经济情况的代表性参数构建量化指标,即参照学生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学生经济资源指标、人力资源指标、社会资源指标、特殊性指标、物质资源指标、文化与道德资源指标等进行量化评分,以此评估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见附件3)。原则上孤残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学生、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家庭学生、因公牺牲警察家庭学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学生可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等级:100分及以上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80分至99分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60分至79分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特别困难:孤残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学生、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家庭学生以及家庭遭遇重大疾病、因公牺牲警察家庭学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学生。

2、比较困难: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来自于经济特别不发达地区或父母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对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无力支付的学生;

3、一般困难: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农村其他低收入和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对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无力支付;

4、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调整等级或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二)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三)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二级学院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其资格,并失去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金的申请权力。

1、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的;

2、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者;

3、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费用;

4、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5、家庭因买房、购车、结婚、投资等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6、吸烟、酗酒或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奢侈的;

7、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8、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9、有网络借贷并有欠款的;

10、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11、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次年3月份进行调整,临时困难学生可补充办理,每年九月底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学生大会、宣传栏等方式向学生介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办法,务必将信息传达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开展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一)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此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证明、低保户证明、建卡户证明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

每学年开学时,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将《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辅导员。  

第十七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每年9月,辅导员负责收集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辅导员负责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开展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尤其注重考察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水平和学习表现,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经民主评议,拟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班上公示1天后,如无异议,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各二级学院在认定工作中,应结合学生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困难量化指标和在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五)特别困难的学生一般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学校审核。 

(一)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对各班级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通过进行综合平衡,确定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

(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7,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露。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质疑材料后,应在5内予以书面答复。师生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认真进行情况核实,并在5天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实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公示通过之后,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审核意见”,确定本二级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会同《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学校审批。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报送的《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在校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通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条建档备案。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复核认定结果,统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建档工作。建档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同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二)对未建立贫困学生档案的学生,若突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其无法正常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可随时向所在专业提出建档申请,按本实施办法进行认定建档。

第六章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助的原则

(一)坚持扶贫与扶志相结合,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多元混合资助的原则,积极开辟渠道,筹措资金,学校推行“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形式,‘奖、贷、补、免、勤’五位一体,联动助学”的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主要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费主要通过国家助学金来解决;同时还有发展性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努力,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补助、学校奖学金、学校勤工助学补贴、学校学费减免和社会资助资金。对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学生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基础上,视情况给予特困生活补助和勤工助学优先录用的方式进行资助。

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每学年认定结束后,各二级学院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和名额进行统筹,科学制定资助计划,对学生每学年的资助项目进行合理分配,做到保障性资助与发展性资助相结合、重点资助与全面资助相结合,切实有效地帮助每一个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奖,指奖学金制度。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奖励。同时设立校级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社会资助类奖学金等,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全面发展。

(二)贷,指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学校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勤,指勤工助学制度。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尊、自信、自立,积极参与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提取专项资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并给予一定报酬,使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解决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四)助,指助学金制度。学校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金的认定、评审工作,使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补,指特殊补助制度。学校设立特殊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建卡户学生,根据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六)减、免,指学费减免助学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一定的条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程度的学费减免,减轻特困生在校经济负担。

(七)缓,指缓交学费助学制度。学校根据情况对暂时有困难而交不起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缓交,以缓解学生暂时的困难。对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允许其在未缴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助办法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原则上按照认定的程度分档次进行资助。为了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到经济资助以完成学业,避免同一个学生享受到多项大额度的资助,对学生在一学年内受到经济资助有以下规定:

(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可与学校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兼评,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

(3)如有同时申请学费减免、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的情况,在尽量扩大受资助范围的原则下,由各系统一调配,确定资助项目及等级。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一等、学费减免(或者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的学生原则上应申请该学年国家助学贷款。

(5)如果受到社会上其它资助,学校资助酌情减少。 

学校要将本校资助制度和相关情况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开,切实做到“四公开”,即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鼓励学生要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用实际行动回报国家、社会和学校对个人的关心与扶助。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及时报校学生工作处对困难学生档案予以修正。

第二十五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项技能提升培训和公益服务活动,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大爱氛围。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一)对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年3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通过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三)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复查变更名单及审核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校制定《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制度》,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校绝不让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为贫困而辍学,也不能让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的现象出现

第二十八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及时提出申请认定并建档。

第二十九条各项资助的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立即中断或终止资助,收回资助资金:

(一)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但经同学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此标准的,例如拥有非基本生活、学习必需的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或拥有高档通讯工具且月费用过高的;

(二)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三)对资助不珍惜,资助资金被用于非学习和非基本生活所需的;

(四)有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或上网成瘾现象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纪律处分或因旷课、早退、晚归、宿舍卫生不合格、不按时就寝等原因受两次校级以上通报批评的,经两次教育不端正态度的;

(六)学习主观不努力,一学期内出现两门及两门以上重修科目的;

(七)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外宿的;

(八)不服从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安排,或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中表现不好,工作失职的;

(九)不办理相关手续,无故欠缴学费的。

第三十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

(一)要强化自我诚信意识和感恩意识,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

(二)要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积极上进,刻苦学习,勤俭节约,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杜绝一切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一名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同时获得多项资助。受资助的学生在当学年可同时参评并获得学校各项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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