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015-02-02 09:10:00   来源:     点击: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校教育教学的基础工作,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规范我院的专业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大专业建设工作的力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改造及重点建设等。

第三条  学校的专业建设,应着力充实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二章  专业设置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专业设置原则

1、前瞻性。学院专业设置于调整,应适应重庆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职教育规律。

2、就业导向性。专业设置应瞄准国际、国内就业市场,适应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剂科技进步的要求,根据社会需求、用人单位的需要,灵活地设置专业。

3、特色性。专业设置应坚持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发挥自身办学优势,设置能够体现学院特色的专业。并在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模式等方面有创新之处。

4、现实性。专业设置应该在学院的办学条件许可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因为社会急需,而脱离学院现有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实训条件等)而盲目地设置专业。

第五条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亦可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原则上学校每年增设与调整专业数不超过3个。

第六条  学校设置与调整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系(部)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专业建设以系为主,学院统筹。专业建设时各系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之一,各系应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系专业建设规划(包括现设专业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系(部)的主任是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本系(部)的专业建设负总责,其基本职责是: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现设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拟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教务处进行申报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由系(部)主任确定,对系(部)主任负责。项目组一般为5~7人,小组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其职责是负责专业建设的申报、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专业建设的中期检查和验收及日常管理等。

第十一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批准后组织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组织推荐申报省市级、国家级示范性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依据其章程,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院发展需要,对学院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院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四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系(部)新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不少于60人,艺术类等特殊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学校有可依托的相关学科、专业,有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三) 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

(四) 系(部)申请专业调整,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十四申报新(调整) 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每年进行一次。新专业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 系(部)提交申报新专业报告。学校每年4月中旬组织申报新专业,申报新专业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 系(部)发展规划;

2. 新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3. 拟设专业论证报告、培养计划、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表、教学设备情况一览表、专业图书资料一览表;

4. 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二)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拟申报新专业进行审议。

(三) 系(部)应于每年9月将申报新专业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四) 学校评审,报主管部门或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专业预警

达到下列任意三个条件的,学院对相关专业提出书面预警:

(1)就业情况不好,连续三年就业率低于80%的专业。

(2)在教委检查评估打分中发现师资队伍弱、实训条件不及格。

(3)年度检查中累计教改、科研成果少于5项(院级及以上)的。

(4)专业中连续两年无精品课程(院级及以上)立项建设的。

第五章 专业建设

学院的专业建设按照新建专业、日常建设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和重点建设专业,实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激励先进,带动全面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所设专业都应加强建设,并常抓不懈。专业建设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规划,师资队伍,学科水平,教学改革,教学条件,人才培养质量等。

第十八条  学校将对已设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建设成效显著、有一定特色、有望办成品牌的专业将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增加该专业的教师定编数,增加建设经费用于硬件投入,并在教改立项、教材编写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建设成效差的专业将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暂停该专业的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

第十九条  对新设专业,应制订第一轮(3年)专业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学校将对新专业进行中期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新专业将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  新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前,学校将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和新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的新专业将责令停止招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建设专业申报,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一般为3年。

1.申报重点建设专业的基本条件:

(1)重点建设专业须在我校优势特色专业,尤其是在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应用型专业中遴选产生; 

(2)有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 

(3)制定有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思想先进、目标明确、结构合理、操作性强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优势明显、特色鲜明; 

(4)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成绩显著,近三年获得过省市级教学成果奖,或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程曾获得过省市级优质课程的表彰;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活动,有省市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和获奖成果。 

(5)专业办学条件先进,具备较为完备的专业图书资料、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 

(6)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受社会和市场欢迎,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不低于90%。 

2.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由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系(部)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业负责人答辩,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经院领导批准后,学校发文公布。 

3.重点建设专业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1)专业办学条件。主要包括年度办学经费、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与教学手段等。 

(2)专业教师队伍。专业教师人数、专业骨干教师及学术梯队情况、教师的职称、年龄、学历学位、学缘情况、教风与师德情况。 

(3)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主要包括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理论与实践教学环节;近几年教学改革的实施情况及效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实验室建设情况;人才培养质量与毕业生就业情况等。 

(4)科研水平。主要包括本专业科研优势介绍;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学研究课题;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等。   

(5)专业办学特色与优势。 

(6)专业进一步建设的目标和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4.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满后要进行评估验收,先由专业建设小组写出自评报告,系(部)自评,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验收通过的专业学校给予奖励。验收未通过的专业由专业所在系(部)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经费自理,该专业所在系(部)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特色专业建设申报,特色专业建设期一般为3年。特色专业建设的申报与审定程序为:专业负责人提出申报、系组织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家组论证,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特色专业建设目标和内容:

1、开展特色专业建设,应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和就业需求为导向,并根据社会专业技术领域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和岗位或岗位群的要求,突出专业的针对性、技能性和应用性,确定特色专业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2、制定合理的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人才培养模式、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3、制定特色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分期目标、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4、建立并完善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院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积极探索产、学相结合的新路子。

5、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健全教学运行管理机制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6、改革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引入现代教育技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促进学生个性与能力的全面发展。

7、建立一支职称、年龄结构合理、教学水平较高,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队伍。

8、力争经过2-3年的努力,在特色专业建设的基础上,建设3-5个院级示范专业。

第二十四条 特色专业建设条件

1、专业办学指导思想明确,专业规模效益好,专业发展前景广阔,具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及一定的专业辐射面,人才需求市场前景较好;对相关学科和其他专业有一定的支持度,学生受益面较宽。

2、专业基础工作扎实,各项改革和建设的具体规划和相应措施明确。

3、在人才培养、技能培训、师资建设、实习实训等方面与专业领域相关行业及企事业单位联系紧密,专业带头人教学与专业实践经验丰富。

4、专业师资力量雄厚,专业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的职称,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方向,专业研究成果突出。“双师型”或“双师素质”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40%及以上。

5、具有较好的校内外专业实习、实训条件,产学结合机制逐步形成,且效果明显。

6、专业所在教学系重视专业教学改革工作,近三年的科研课题及发表的论文较多;有一定的自编教材;积极开展产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 

第二十四条 申报、遴选与验收

1、申报

各系应按照建设条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特色专业建设方案,并连同《特色专业立项申报表》一起送交教务处审查。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特色专业建设: 

(1)原则上无院级重点建设课程者; 

(2)毕业生未满一届的专业不得申报校级特色专业建设; 

(3)未达到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其他基本条件者。

2、遴选

教务处应在审查和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选特色专业名单,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送院长办公会审定。

3、验收

特色专业建设试点工作三年期满后,将按照高职高专教育示范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组织实施及管理

1、各系应认真组织开展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把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内容、教材、师资队伍、实践教学以及教学手段方法等改革与建设落到实处。

2、教务处应对特色专业建设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解决问题,保证特色专业建设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3、根据院级特色专业建设工作开展及验收情况,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建设点,并加强对市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建设的管理。

第六章 建设经费管理及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专业建设经费(不含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新专业建设等经费)。

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调研和研讨;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少量调研费;

2.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建设研讨;教材建设相关项目调研费用;

3.专业主干课程教学用的相关软件;

4.教学文件、资料建设;购置国内外有关教材、教学参考资料;

5.电子教案、多媒体课件的研制,课程上网及升级的相关费用;

6.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则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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